我国现行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这主要是它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合乎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现实,在内容上比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具有许多明显的优点和特点。
2月24日毛泽东带领起草小组对二读稿又讨论了一次,提了不少修改意见,于2月25日修改出三读稿。零散化带来价值观的破碎,不利于国家统合。
作为人民立宪的成果,五四宪法可以说是八二宪法的重要制度起点。1954年1月10日,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会议,制订宪法起草工作计划,并于1月15日给在京的刘少奇等中央政治局同志发电报,通报了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价值和利益诉求非常多元。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感觉这部宪法离我们特别遥远,似乎和我们今天的生活没有什么关联。电报中,毛泽东还向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抽暇阅读的主要参考文件。
这种保守绝不是因循守旧或者默守陈规,更不是故步自封或者拒绝进步,而是说宪法应当保持价值上的清醒和规则上的稳定。在观察系统分化和独立的时候,要注意到其发生风险的可能,特别是要注意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因为它带来的危害是连带的、倍增的乃至根本性的。比如,党的十九大报告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在听取彭真汇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时说,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二)完善人大的选举、代表、组织和议事制度 一是,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建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从国家机构职权划分和理解上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除了一府两院行使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外,又可以认为有一个军事权,那么,军事权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其与行政权等国家机关职权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毛泽东在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和1945年《论联合政府》中都设想,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中运用民主集中制,这与马克思主义将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机关以及列宁关于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也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议会制有根本不同。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八二宪法在序言中对党的领导作了表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之一,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的工作路线,其基本内涵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强调一个众字。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也作了类似规定。中央决定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恢复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为防止总理负责制可能引起的个人专断之弊,宪法规定,国务院设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总理主持和召集,而与宪法一起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六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前者主要包括经济成分、过渡形式等方面的内容。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这一职权,遇到不少问题。三是,确立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为什么说四项基本原则在适用时就有灵活的余地?对这个问题应当历史地、与时俱进地看待,具体到坚持党的领导上,无疑包含这一理解: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具有重要的辩证关系。即,无论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成之后,中国人民都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制定八二宪法的讨论过程中,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称为工作机关。
五是,一院还是两院?在人民代表制度体制下,全国人大能不能设两院?这是个尖锐问题。这为解决宪法要不要写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如何规定国家机构提供了方向。三是,人大的组织、议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对民主集中制的赞成与否以及对其具体内容的意见分歧,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赞成与否,以及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的认识差异。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人大决定,个别的任免由常委(会)决定。从源头上看,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关系的一致性、统一的探索与认识,应追溯到彭真的以上阐述。
对于后者,宪法修改委员会指出,要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修改。第三,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
对这个问题,1951年彭真在指导人民代表会议工作时就提出,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是政权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组织形式,而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毛主席讲过,人民代表会议就是政权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最重要的形式……因此,我们把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委员长会议建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主要站在政治体制和人民权力归属的角度,并没有对如何运用民主集中制进行具体设计,而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机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规定,也不一致。不仅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不宜太少,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同样是政权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所以其代表的数量也不宜太少。
1979年以来,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健全。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诸如增加列席人大常委会代表数量等措施,弥补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过于宽泛和监督不充分所带来的弊端,但效果如何有待评估。还有的认为,政治制度有民主和专制之分,可以称民主制度或称专制制度,但民主集中制不是一项制度。对于要不要实行两院制,争论了一年多。
也就是说,由人民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是适应政权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需要而作出的制度选择,由于群众路线是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人民代表会议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被定性为根本政治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1. 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组织国家机构体系 八二宪法以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为国家治理单元,在行政区域中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产生相应的国家机关。这是在宪法关于权力机关规定的基础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首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八二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党如何领导,的确遇到了分歧,这在处理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中,也有反映,甚至出现了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对立起来的错误的看法和做法。这与共同纲领的规定相比,又过于简略,含义不甚明确。
第八,深入阐释人大四个机关理论:其一,权力机关是宪法法律用语,其他三个机关的称谓虽没有进入宪法法律条文,却是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有必要立足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阐述三个机关的含义。与此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创新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完善民主选举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制度,进一步发挥代表大会作用。
麻烦 暗礁争论,主要指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能否搞三权分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是搞联邦制,以及是否设立检察机关等问题。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中,还遇到一个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
而五四宪法仅用一句话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构,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通常的理解,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是指以五四年宪法规定的所有内容为基础。
这样,检察机关得以保留下来。1980年8月29日,彭真在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党员代表和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的党员委员联席会议时说,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以及行使其他监督权,是党和国家实行群众路线的很好的形式,它可以更好更快地直接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作出正确决定。